斗门区DNA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http://www.zhtiaoma.cn 时间:2023-04-10 08:52:27
条形码是由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和空,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码制)编制成的,用以表达一组数字或字母符号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即条形码是一组粗细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则安排间距的平行线条图形,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组成的。
由于不同颜色的物体,其反射的可见光的波长不同,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形码扫描枪光源发出的光经光阑及凸透镜后,照射到黑白相间的条形码上时,反射光经凸透镜II聚焦后,照射到光电转换器上,于是光电转换器接收到与白条和黑条相应的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放大整形电路.白条、黑条的宽度不同,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同.但是,由光电转换器输出的与条形码的条和空相应的电信号一般仅10mV左右,不能直接使用,因而先要将光电转换器输出的电信号送放大器放大.放大后的电信号仍然是一个模拟电信号,为了避免由条形码中的疵点和污点导致错误信号,在放大电路后需加一整形电路,把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电信号,以便计算机系统能准确判读。
整形电路的脉冲数字信号经译码器译成数字、字符信息.它通过识别起始、终止字符来判别出条形码符号的码制及扫描方向;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目来判别出条和空的数目.通过测量0、1信号持续的时间来判别条和空的宽度.这样便得到了被辩读的条形码符号的条和空的数目及相应的宽度和所用码制,根据码制所对应的编码规则,便可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通过接口电路送给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便完成了条形码辨读的全过程。标准版商品条形码EAN一般所表示的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
结构一: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7厂商识别代码;x6……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结构二:x13x12x11x10x9x8x7X6X5x4x3x2X1其中:x13……x6厂商识别代码;x5……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x1校验码。当x13x12x11为690、691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一;当x13x12x11为692时,其代码结构同结构二。
校验码计算参见《通用商品珠海条形码》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缩短版商品条码由8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下:X8x7X6X5x4x3x2X1其中:x8x7X6:其含义同标准版商品条码的x13x12x11;x5x4x3x2:表示商品项目代码,由ean编码组织统一分配。在我国,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x1:校验码。计算时,需在缩短版商品条码代码前加5个“0”,然后按标准版商品条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计算。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International)和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是全球珠海条形码技术的倡导者和推动者。这两大国际条码组织一直致力于建立全球统一的商品及服务的标识体系,提高物流管理水平,促进国际商业及贸易的发展。为了加强对物流商品的单品管理,提高物流管理中商品信息自动采集的效率,EAN与UCC首次合作,于1999年初联合推出了一种全新的适于各个行业应用的物流条码标准——复合码(CompositeSymbology,简称CS)。复合码是一种维条码与二维条码有机地叠加在一起,以实现在读取商品的单品识别信息的同时,还能够获取更多描述商品物流特征的信息。复合码作为一种新的条码码制,很好地保持了国际物品编码体系(EAN/UCC系统)的完整性及兼容性。复合码的构成及种类缩小面积的条码符号采用缩小面积的条码符号(ReducedSpaceSymbology,简称RSS)的目的在于减少商品条码占用的面积,增加条码所含的商品信息容量。
RSS标准的颁布旨在解决微小物品标识问题而非取代现有的一维条码。RSS包括四种不同的确良形式:RSS—14:由14位的EAN/UCC编码构成,用于物品的单品标识;RSS—14限制型:包装指示符为“0”或“1”的14们商品单品编码;RSS扩展型:由商品的单品识别码附加码诸如“重量”、“最佳使用日期”等构成,如果条码太宽时,可以叠加为二层;RSS-14层叠码:RSS-14的变体,用多层一维码表示。复合码复合码是由一维码和二维码叠加在一起而构成的一种新的码制,主要用于物流及仓储管理。复合码中的一维条码可以是任何形式的RSS,也可以是普通的EAN/UCC条码。其作用在于,一是单品标识,二是作为二维条码的定位符,用于成像仪识别时的定位。复合码中的二维条码部分由PDF417条码构成,用于表示附加的应用标识符(ApplicationIdentifier)的数据串,诸如产品的批号、保质期等商品的描述性信息。根据所编信息容量的不同,复合码符号有3种不同的变体,以适应不同的应用。CS—A76—106个字符,为一维条码加微型PDF417变体;CS—B359—391个字符,为一维条码加微型PDF417二维条码;CS—C2378—2410个字符,为一维条码加PDF417二维条码。
在设计复合码时,应使一维条码数据内容与二维条码PDF417的数据内容相联,以免扫描条码时造成张冠李戴的错误。在一维条码的数据与二维条码的数据之间建立一种绝对的联系是多年来编码工作者一直考虑的问题。因为用户有时需要既扫描一维条码,即录入商品或包装箱的单品标识信息,以扫描二维条码,即录入商品或包装箱的描述性信息。复合码的识读复合码是由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叠加而成,其识读器必须能同时解读传统的一维条码和二维条码。事实上,国际条码会在用线性层叠式的二维条码PDF417作为复合码的重要组成部分时,即已考虑了识读器的兼容性排列。
因此,线性扫描器是识读复合码的最佳选择。总之,复合码所选用的二维条码PDF417是与一维条码兼容的线性层叠式条码符号,这种条码符号与一维条码符号一样,可以用分辨率较高的一维线阵或面阵CCD识读,也可以用线性或帧扫式二维条码激光扫描器识读。其中帧扫式激光扫描器与大口径CCD成像仪比较适合物流管理中扫描大面积的复合码符合。而在商业零售业中,具有PDF417二维条码解码能力的精度较高的CCD或激光扫描器则具有较高的性能价格比。复合码在商业及物流管理中的应用长斯以来,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商业及物流领域的成功运用,人们已经认识到现有的商品条码(EAN/UCC条码,只有12—13位数字信息),受其信息容量的限制,已无法满足商业物流管理的需要。复合码的出现,解决了人们标识微小物品及表述附加商品信息的问题。目前,复合码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标识散装商品(随机称重商品)、蔬菜水果、医疗保健品及非零售的小件物品以及商品的运输与物流管理。
在零售业中,复合码的应用首先解决了微小物品的条码标识问题。利用原有的EAN/UCC条码标识微小物品时,只能用8位的EAN/UCC缩短码,所表述的信息仅为商品唯一编号(8位数据)。这种缩短码由于信息容量小,占用面积大,号码资源紧张等原因,给商业用户带来了诸多不便。采用复合码以后,有效地增大了单位面积条码的信息容量。其次,复合码的出现,为商店散装商品及蔬菜水果等的条码标识提出了理想的解决方案。借助于复合码,不但可以表示商品的单品编码,还可以将商品的包装日期、最佳食用日期等附加商品信息标识在商品上,便于零售店采集,以对保质期商品实施有效的计算机管理和监控。在物流系统中,越来越多的应用证明,采集和传递更多的运输单元信息是非常必要的。而目前现有的EAN/UCC128码受信息容量的限制,无法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物流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可分为两类:运输信息和货物信息。运输信息包括交易信息,诸如采购订单编号、装箱单及运输途径等。’
复合码中包含这些信息的好处在于供应链的各个环节都可以随时采集所需信息,而无零在线式数据库。将货物本身信息编在二维条码中是为了给电子数据交换(EDI)提供可靠的备份,从而减少对网络的依赖性。这些信息包括包装箱及所装物品、数量以及保质期等,掌握这些信息对混装托盘的运输及管理尤其重要。采用复合码以后,这种以EAN/UCC128码及PDF417二维条码构成的复合码可将2300个字符编入条码中,从而解决了物流管理中条码信息容量不足的问题,极大地提高了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系统的效率和质量。可见,采用复合码,对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物流管理意义极大。
国际组织的推动将加速复合码的应用进程自从1999年国际条码协会颁布新的复合码标准以后,EAN和UCC共同成立了四个复合码应用课题组,研究在商业及物流系统中应用复合码的具体技术及应用试点问题。1999年8月,EAN和UCC又联合宣布共同开发供应链管理中复合码的应用标准,并拟在2000年1月公布第一批应用标准。这些标准将包括复合码在散装(随机称重)物品、非零售食品,医疗保健用品及电子元器件上编码的应用标准,以及物流管理条码应用标准。复合码标准的公布,是对现有商品条码标准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复合码的应用必将极大地推动商业及供应链环节中信息技术的采纳和推广应用
条形码是由宽度不同、反射率不同的条(黑条)和空(白条),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码制)编制成的.
由于白色物体能反射各种波长的可见光,黑色物体则吸收各种波长的可见光,所以当条形码扫描器光源发出的光经光阑及凸透镜照射到黑白相间的条形码上时,反射光经凸透镜聚焦后,照射到光电转换器上,于是光电转换器接收到与白条和黑条相应的强弱不同的反射光信号,并转换成相应的电信号输出到放大整形电路.
白条、黑条的宽度不同,相应的电信号持续时间长短也不同.但是,由光电转换器输出的与条形码的条和空相应的电信号一般仅10mV左右,不能直接使用,因而先要将光电转换器输出的电信号送放大器放大.放大后的电信号仍然是一个模拟电信号,为了避免由条形码中的疵点和污点导致错误信号,在放大电路后需加一整形电路,把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电信号.
数字信号经译码器译成数字、字符信息.它通过识别起始、终止字符来判别出条形码符号的码制及扫描方向;通过测量脉冲数字电信号0、1的数目来判别出条和空的数目.通过测量0、1信号持续的时间来判别条和空的宽度.这样便得到了被辩读的条形码符号的条和空的数目及相应的宽度和所用码制,根据码制所对应的编码规则,便可将条形符号换成相应的数字、字符信息,通过接口电路送给计算机系统进行数据处理与管理,便完成了条形码辨读的全过程.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珠海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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