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超市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http://www.zhtiaoma.cn 时间:2023-04-05 08:53:43
随着物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智慧,而移动支付就是智慧生活的核心要素。现在,不管去哪里消费,我们都很少需要用上现金,甚至不用自己去扫二维码来支付,更方便的是,只需把付款码给商家用珠海条码扫描设备一刷,即可支付成功,想比其他传统的支付方式,简单又快捷,不仅顾客方便了,商家也省事了。
说到二维码识别设备,主要方向分为扫描枪,平台式阅读器以及固定式阅读器。
第一,扫描枪分一维扫描枪和二维扫描枪,一维扫描枪专门扫一维的条码,手机码商品码,一枪搞定:一把枪同时搞定商品码和手机屏幕码,让您扫码、支付、营销三管齐下。扫描模组就是属于一维扫描枪,这是一款综合类设备,可广泛应用于:办公、餐饮、收银、条码支付、快递收发、单据管理、盘点、证件管理等。而且产品的设计符合人体工学的设计原理,保证了高度作业中的舒适度,同时外观小巧轻便,时尚精美,符合当下O2O时代的审美需求,在满足客户功能性需求的同时可起到锦上添花的美化效果。
二维扫描枪可轻松应对一维以及二维条码的读取,性能卓越,品质优良。二维扫描枪当中,HR22是一款不错的选择,快速地识读纸张/屏幕的一维、二维条码。该产品拥有良好的一维、二维低品质条码识读性能,低功耗,接口丰富,具有良好的性价比。适用于O2O支付,O2O卡券核销,珠宝首饰和连锁百货的进销存管理,银行和证券的票务管理以及自动化办公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珠海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制、印刷及其应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信息化建设内容,逐步建立并实施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重庆分中心)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其具体职责是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审核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重庆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也可以向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区县(自治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第十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重庆分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重庆分中心办理续展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重庆分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五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十六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分中心提出补办申请。重庆分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七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编制、印刷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商品条码编制情况报送重庆分中心备案。第十九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集团公司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商品条码的除外,但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送交重庆分中心,由重庆分中心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应当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三条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系统成员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质量。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二)卷烟;(三)药品、医疗器械;(四)日用化学品;(五)儿童玩具;(六)家用电器;(七)汽车、摩托车配件。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七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销售者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第二十九条重庆分中心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条码的编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系统成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相关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统成员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等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二)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发展迅速国民经济信息化问题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并且提到战略高度的议事范围内计算机的大量普及和应用,大规模电信工程的实施和技术改造已为国民经济信息化打下基础。一大批重大信息工程项目的启动,无疑将逐步引导我国进入信息化社会。
实际上,国民经济信息化水平的高低,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紧接自另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则是建设大型的公用的在计算机中建立信息资源数据库,必须对信息资源作代码化处理,因此需要对信息载体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们生活中接触的各类物品均属于编码对象。目前,我国已完成了信息分类编码体系的建设,建立了相应的国家标准。
例如,建立了区域场所和地点、文献和文件系统、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系统、物品系统的分类与编码,覆盖了国民经济各行业,诸如工、农、林、牧、渔、建筑、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业、文学、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分类与编码标准等等。现在就清楚了,企事业单位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应符合社会经济机构分类与编码规则,商品的编码形式,应符合物品系统分类与编码标准。两者分类与编码的类别不同,编码环境和使用范围也各不相同。组织机构代码共九位数字,其中本体代码八位,校验码一位,依据为GB11714-89。它是每个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凭证和依据,在全国范围内的、始终不变的代码。在国家颁发的代码证书上,为便于机器识读,通常按三九珠海条码。
商品条码共十三位数字,其中前三位为前缀码(代表一个国家或地区),接下来四位691或五位(对前缀码692)为厂商代码,再下面五位(对于前缀码690和691)或四位(对于)的商品代码,而最后一位为校验码,其依据为GB12904-91。商品条码是对商品的统一标识,具有唯一性、准确性的特点,它是实现商品在流通方面的重要基础,是商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附有商品条码的商品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码(GB12904-91)兼容国际物品编码协会EAN标准。
最后,以表格形式列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的比较:类型性质用途和使用范围执行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识别码,一个单位一个代码用于政府对企业、带来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全国通用GB11714-89《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2904-91《三九条码》商品条码物品识别码,一件物品一个代码用于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商品流通,全球通用GB12904-91《通用商品条码》。
二维珠海条码国际标准的制订,显示其应用已是国际趋势。二维条码在台湾方面的发展,从1993年由黄庆祥教授引进至今,已完成多项应用,政府单位如经济部、国防部、环保署、叁军总医院皆有应用案例,民间企业也已有多家使用,其中尤以松岗图书公司的应用最为成功。本章将介绍二维条码在国外及在台湾成功应用的代表案例,并分析台湾二维条码的应用趋势。
二维条码的应用范围
二维条码具有储存量大、保密性高、追踪性高、抗损性强、备援性大、成本便宜等特性,这些特性特别适用於表单、安全保密、追踪、证照、存货盘点、资料备援等方面。
表单应用:
公文表单、商业表单、进出口报单、舱单等资料之传送交换,减少人工重覆输入表单资料,避免人为错误,降低人力成本。
保密应用:
商业情报、经济情报、政治情报、军事情报、私人情报等机密资料之加密及传递。
追踪应用:
公文自动追踪、生产线零件自动追踪、客户服务自动追踪、邮购运送自动追踪、维修记录自动追踪、危险物品自动追踪、後勤补给自动追踪、医疗体检自动追踪、生态研究(动物、鸟类...)自动追踪等。
证照应用:
护照、身分证、挂号证、驾照、会员证、识别证、连锁店会员证等证照之资料登记及自动输入,发挥「随到随读」、「立即取用」的资讯管理效果。
盘点应用:
物流中心、仓储中心、联勤中心之货品及固定资产之自动盘点,发挥「立即盘点、立即决策」的效果。
备援应用:
文件表单的资料若不愿或不能以磁碟、光碟等电子媒体储存备援时,可利用二维条码来储存备援,携带方便,不怕折叠,保存时间长,又可影印传真,做更多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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