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UCC-128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http://www.zhtiaoma.cn 时间:2023-04-08 08:56:52
1.申请条件(1)凡在我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珠海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代码)。(2)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原则上应拥有商标注册权;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只有在不违背商品编码唯一性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
2.企业义务(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使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自己的厂商代码。(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但为他人加工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则上应使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3)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标准,以保证商品流通各环节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4)企业应该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5)企业应该按规定参加复审。
3.注册程序(1)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索取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2)企业应提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明(如商品上不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应出具证明),并与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一起送交中心或其分支机构。(3)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4)注册完毕,中心将厂商代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5)中心将对企业及其注册的厂商代码予以公告。
4.厂商代码的维护(1)企业如与他人合资、合并,其新企业应单独办理厂商代码注册申请手续。(2)厂商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复审。
实践表明,采用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可带来三方面协同效益:有利于帮助企业构建基于全过程、全国乃至全球的供应链和食品安全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国际国内贸易中的信息交换;避免信息“孤岛”带来的诸多问题,避免众多互不兼容系统所带来的时间和资源浪费,降低系统运行成本。
“珠海条码技术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巨大。”日前,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联席会议上,中国编码中心主任张成海用一组数字介绍了GS1标准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按201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5.7万亿元计算,使用条码节约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供应链中占2%-3%;应用条码识别技术每年为社会节约3000亿元。其中,对国内配送中心的效率提升的贡献值为200亿元,对加快我国零售业发展的贡献值为227亿元,对国内零售企业健康运营的贡献值为1040亿元,对我国国内商品流通的总体贡献值为1467亿元。”
张成海表示,在我国共有5000多万种商品条码标识,超过75%的出口商品使用了商品条码,进口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比例也超过了60%。在快速消费品行业,商品条码使用率高达到95%以上,扫描商品条码实现自动零售结算的商店也已达千万家。
对于如此庞大的市场,GS1主席兼CEOMiguelA.Lopera(米盖尔罗佩拉)表示,随着中国城市人口的增长、零售多元化发展、中产阶级数量急剧攀升、外商投资中国零售市场可持续强劲,GS1将非常关注中国繁华的零售市场。他表示,在未来40年里,GS1的战略重点不仅是将其标准拓展到数字世界,还将其现有标准应用到服饰、生鲜食品、食品服务等相关行业,最重要的是加速中国市场的扩张。
据了解,随着GS1标准在全球不断推广,商品条码技术已被更多的人所熟悉。当前,全球150多个国家的200多万家企业通过GS1标准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实现供应链信息化、可视化管理。最为GS1所关注的重要一极,中国企业更要抓住机遇。“GS1是一个全球的平台,是被100多个国家认可的统一的系统和标准,跨入这个系统,也就相当于与世界的商品站在同一平台上角逐。”光明食品集团董事长、GS1管理董事会副主席王宗南告诉记者,早在1992年,光明食品集团下属企业——位于上海南京东路的第一食品商店,就开始应用GS1商品条码标识系统,成为中国首家推广GS1商品条码标识系统的试点企业。20多年来,光明食品集团积极配合国家“条码推进工程”项目实施,目前全部实现了商品条码化管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指导和大力支持下,集团也加快了GS1全球统一标识系统的系统性应用和推广。
王宗南认为,GS1标准是推动全球食品安全和供应链管理迈向新台阶的必由之路。他也透露,到2013年底,光明食品集团将有10条学生奶生产线和2条黄酒生产线采用GS1赋码技术标准的追溯与供应链管理方案,并通过单瓶(包)赋码、箱码、垛码的关联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未来光明食品还将持续推进大米、生猪、蔬菜、食用菌、水产品等可追溯管理和供应链建设。
珠海条码印刷位置的设计原则是:条码符号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应符合GB/T142572002《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商品条码应印刷在商品包装的平整面上,首先应选在包装主显示面的右侧,其次是与主显示面相连的平面,当这些面无地方放置时也可放置在包装主显示面的背面;商品条码必须印刷在没有被遮盖的面上;商品条码不能放置在包装的易磨损面上。
根据EAN的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包装的不同形式推荐下列条码印刷位置:
1、箱型、盒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采用箱型、盒型包装的商品,选择条码位置时,应考虑包装平铺时和折叠好后对条码符号的不同影响,避免包装箱折叠好后将条码符号遮掩了一部分,或者左右空白区不足;在纸箱上印条码符号应选择在运输过程中不易磨损的一面来印刷,最好印在箱底面,尽量避免印在正中央;当包装为长方形时,条码符号应印在箱底的中央。
2、罐装、瓶装条码印刷位置对于罐装、瓶装商品,如将条码符号印在罐、玻璃瓶、塑料容器的底面上可能会增加成本,较好的方法是把条码印刷在标签的侧下方。瓶装商品中,尤其是聚脂瓶状饮料,包装外形凹凸不平,标签贴在瓶子上后,条码符号也随着瓶子外形变得凹凸不平,发生皱折,造成条码符号无法识读。这种情况,应在印刷条码符号时保证标签的部位是平滑的。在瓶、罐装等有曲面的商品上贴印条码符号,还要注意条码符号表面曲度不可超过30°。在有曲面的商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放大系数的选择与曲面的直径有关。当商品包装直径太小时,如将条码符号按条的方向垂直于包装的底面放置,扫描器将难以完全将其扫描,这时应将条码转90°,按条码条的方向垂直于圆柱包装的母线放置。
3、桶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当商品为塑料或纸制的桶型包装时,如将条码印在底部,需特殊印刷,会增加成本,故一般印在桶的侧面。如果无法印在侧面,可将条码印在盖子上,但盖子的深度不得超过12mm。如果内装的是易泄露的液体,扫描时容器不能倒置,则条码不得印在盖子上。
4、袋型包装条码印刷位置对于袋装商品,如将条码符号印刷靠近袋子边缘,尽管印刷之后检验合格,但是装入内容物后,易发生变形、皱折,仍然难以正确识读条码。正确的方法是,在选择条码位置时避开接缝、变形部位,最好先在袋内装入内容物,观察、寻找其平整部位,再在此位置印刷条码。一般来说,对于面包、糖果等袋装食品,有底且底足够大时,应将条码印在底面上,否则可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对于体积很大的袋类包装商品,条码印在背面右侧下方,但应避免印在过低的位置,以防由于袋子的接缝或折皱造成条码符号扭曲。对于没有底的小塑料袋或纸类商品,条码应印在背面下方的中央。背面中央有接缝时,则印在右下方,或印在填充后不起皱折处。
5、吸塑包装条码印刷位置对于包装卡面不印刷的吸塑包装商品,条码最好印在纸板正面,且凸出包装的高度不得超过12mm,否则影响识读。如果因产品体积过大,凸出包装的高度大于纸板表面12mm,条码应放在离凸出包装尽量远处,以使商品倾斜识读时,卡上条码离扫描窗距离在12mm以内,否则不易识读。另外,为了防止由于包装的皱折、变形、破损影响识读,选择商品条码位置时,条码符号的空白区和人工可识读数字要离开楞、皱折、重叠、光盖至少5mm。商品外包装的条码不能与它内装的单个零售商品上的条码同时显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珠海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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